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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荣誉授予办法》试行
来源:永新县志愿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| 作者:永新县志愿者协会 | 发布时间: 2020-12-27 | 202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《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荣誉授予办法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条 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鼓励公益捐赠,规范捐赠荣誉授予行为,促进本县公益事业的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条  向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财产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统称为捐赠人。对捐赠人授予捐赠荣誉的,适用本办法。


第三条  本办法所称“捐赠财产”是指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向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货币或实物的行为。


 
政府通过财政给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拨款,以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及基金会等组织的项目资金或物质,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财产。



个人(含多人)或组织,非经本协会统一安排,单独或共同赠与协会服务对象现金或物质的,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,不授予捐赠荣誉。


第四条  捐赠人向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的财产,以人民币确定其捐赠金额。



捐赠人向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外币的,按捐赠之日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,确定其捐赠数额。



第五条  捐赠人与永新县志愿者协会签订书面协议,分期向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财产的,以其实际捐赠到位的财产数额确定其捐赠数额。


第六条  对捐赠数额的认定,一律以永新县志愿者协会出具的相关收据或入账金额为准。


第七条  捐赠人向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实物的,颁发物资捐赠荣誉牌,并注明捐赠物资的品名、型号、数量、合计金额等事项。捐赠荣誉牌分大、中、小三类,捐赠金额达2万元及以上金额的颁发大类捐赠牌,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颁发中类捐赠牌,1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,颁发小类捐赠牌,不足1000元的不授牌。


捐赠物资的金额以本协会认定的同类物资的市场单价计算,但有保质期的物资其保质期不足总保质期三分之一的不计金额,也不授予捐赠荣誉牌。


第八条  个人或组织捐赠现金的,本协会办法根据捐赠金额分别颁发“爱心人士”、“名誉理事”、“名誉副理事长”、“名誉理事长”等个人荣誉牌,以及“爱心企业”、“银牌爱心企业”、“金牌爱心企业、“钻石爱心企业”等组织荣誉牌。


第九条  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按照下列之规定,对捐赠现金的个人授予荣誉牌:


1、捐赠现金的数额为500元—2000元以下,授予“爱心人士”荣誉牌;

2、捐赠现金的数额为2000元—5000元以下,授予“名誉理事”荣誉牌;


3、捐赠现金的数额为5000元人—10000元以下,授予“名誉副理事长”荣誉牌;

4、捐赠现金的数额为10000元及以上授予“名誉理事长”荣誉牌。



第十条  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按照下列之规定,对捐赠现金的组织授予荣誉牌:


1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现金的数额为1000元—5000元以下的,授予“爱心企业(商家)”荣誉牌;


2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现金的数额为5000元—10000元以下的,授予“银牌爱心企业(商家)”荣誉牌;
    
3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现金的数额为10000元—20000元以下的,授予“金牌爱心企业(商家)”荣誉牌;
    
4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现金的数额为20000元及以上的,授予“钻石爱心企业(商家)”荣誉牌。



第十一条  捐赠人要求不要授予捐赠荣誉牌的,或只要求授予捐赠荣誉牌而要求不要公开的,尊重其意愿。



第十二条  捐赠荣誉牌由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按照一定的等级进行制作。



捐赠荣誉牌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、捐赠时间(或期间)、捐赠的财产形态、捐赠数额等内容。捐赠的现金以进入本协会财务账户的金额为准;捐赠物资的数量及金额以本协会认定为准。


第十三条  本法所指捐赠款项和物资按年度累计捐赠数额授予捐赠荣誉,一年授予一次。


第十四条  授予捐赠荣誉的时间,由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

第十五条  由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办法之规定授予捐赠荣誉的,可以载入本会《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捐赠光荣榜》。


第十六条  由永新县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办法之规定授予捐赠荣誉的,可以在协会线上、线下爱心企业专栏上公示荣誉。


第十七条  捐赠物资使用过程全程接受捐赠人监督,及时按照本法规定将信息反馈给爱心人士和企业。


第十八条  本协会将按月度在永新县志愿者协会网站公示捐赠情况。


第十九条  接受现金捐赠的,本协会将按照以下方式向捐赠人反馈:


1、指定捐赠的,及时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向捐赠人反馈;



2、无指定捐赠的,以年度审计报告形式向捐赠人反馈。

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由永新县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实施受永新县志愿者协会监事会全程监督。


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自本协会2020年12月2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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